2015年2月22日 星期日

住宅物業的業主/準買家/準租客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?




問:我作為住宅物業的業主/準買家/準租客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?


答:《 地產代理條例》 訂明,地產代理從業員受客人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,必須與客人簽署「 地產代理協議」。雙方一經簽署「 地產代理協議」,應遵守協議上的條文, 因它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,若單方如要修改或取消協議,亦須另一方同意才可以的。


監管局鼓勵消費者委託地產代理從業員時,與從業員簽署地產代理協議,清楚列明主要的委託條款,例如協議有效期、 委託形式、 佣金數額等資料,提高交易的透明度,並保障雙方的利益。以上影片版權屬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擁有,任何人士不可作商業牟利之用!各客戶如對有關物業買賣/租賃問題,歡迎來電本司3514 5181賜教,或直接click 入以下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網址查核有關地產代理常見問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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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iter: Scott Mackey

AD: Freda Shaver

Dir: Jim Bartolomeo, Protagonist Film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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